什么叫过了三年诉讼时效的债务

作者:鹰潭月湖区律师 时间:2024-04-18 联系电话:15555555523(123中8个5,微信同号)
关于什么叫过了三年诉讼时效的债务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过了三年诉讼时效的债务不用还的意思是,说明债务人一方已经产生了诉讼时效抗辩,如果债务人在法庭上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原告方就会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过了三年诉讼时效的债务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其履行债务,自愿还款。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就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法律规定,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就不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理由,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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