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是否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作者:鹰潭月湖区律师 时间:2024-05-08 联系电话:15555555523(123中8个5,微信同号)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可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并可请求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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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察抓人是否可以成立紧急避险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警察抓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刑法》规定紧急避险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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